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海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被 告 蕭竣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竣午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原告前與其簽訂計程
車靠行契約書,並以被告所購車輛而領取車牌號碼000-00號
牌照(下稱系爭車牌),供被告營業使用,因原告違約,故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元,並返還系爭車
牌2面。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請求之客觀價值
,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現行蹤不明,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
蕭竣午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被告之應受送達處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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