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496號
TCEV,104,中補,1496,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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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梁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琴黃筑琳黃昱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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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