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梁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琴、黃筑琳、黃昱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