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加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爾生行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5,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關於利息之請求部分,是否有誤(原告記載
:「自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請原告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