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472號
TCEV,104,中補,1472,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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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加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爾生行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5,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關於利息之請求部分,是否有誤(原告記載
  :「自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請原告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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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爾生行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