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967號
TCEV,104,中簡,967,2015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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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利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之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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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