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素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2,4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