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954號
TCEV,104,中簡,954,2015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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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素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2,4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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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