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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71號
TCEV,104,中簡,71,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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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1號
原   告 侯秀菊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陳美盡
      徐惠珍
      賴麗雲
      王坤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複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廖紹輝
      陳安勝
      張春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游春錦
      張永平
      賴佳君
      黃麗珠
      李玉珍
      鄭登仁
      林張瀞淑
      張進福
      林芬卿
      高敦健
      陳美惠
      魏鳳琴
      方陳玉幼
      林成崧
      李紅櫻
      林溢受
      林如浴
      楊逢峮
      鄭玉郎
      葉在興
      張莉如
      張秋娥
      林祝年
      張林君英
      林献榮
      林江慶
      黃志鈴
      陳成圖
      巫嘉慧
      徐運旺
      李筱萍
      黃麗玲
      林榮輝
      張秀菊
      陳美華
      劉美偵
      陳宥錩
      張少華
      張玉花
      陳姿燕
      賴處凱
      賴明志
      劉愛珠
      劉阿杏
      林柳塘
      王辟綾即王月麗
      李金明
      方怡然
      王玉燕
      李梅花(彭家祥之繼承人)
      彭淑芳(彭家祥之繼承人)
      彭淑惠(彭家祥之繼承人)
      李淑臻(彭家祥之繼承人)
      詹朝琴
      孫中全
      廖凱正
      張茂池
      張錫景
      施玉美
      徐誼倫即徐淑芬
      賴肇榮
      廖敏秀
      連維君
      陳威杉
      蔡佩珍
      朱琦芬
      黃玉婷
      陳明章
      葉玉花
      陳彩霞
      邱資鈞即邱錦聰
      陳信德
      張美鈁
      黃淑娟
      王婉玲
      陳萱芹
      許慶勳
      黎自強
      陳秉和
      張培峰
      林麗華
      洪瑞生
      林麗文
      胡淑冠
      巫素禛
      王玉玲
      黃峰海即黃志文
      詹英盛
      楊益誠即楊樹成
      廖苓安即廖安成
      廖勝楠即廖安智
      李欣穎
      黃美麗
      周芷葳
      陳翠霞
      張豫珊
      陸培誠即陳南堅
      魏郭彩雲
      王阿淑
      王畑森
      許玟萱即許心如
      劉永銓
      孫仲艷
      武明謓
      林晏臣
      許于好
      許素菁
      洪志元
      林順屏
      林玉寰
      段相平
      潘承裕
      潘明揚
      吳碧蘭
      陳明標
      張嘉蘭
      高金澤
      高晏婕
      張高素梅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金次
被   告 陳芊兆
      邱家淼
      錢怡
      蕭佳瑜
      王小玟
      江正德
      唐美娟
      李千芳
      林美惠
      陳思穎
      林文宗
      莊岳忠
      林宜芳
      陳鈞
      林盧千鶴
      莊蔓綾
      黃麗莉
      莊志鵬
      林文科
      林詔紅
      伊比.伊斯卡卡夫特
      吳欣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玗恒
受告知訴訟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鴻銘
受告知訴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珉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念生
      陳友政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寶蓮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富政
      周坤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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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