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48號
原 告 駱濰瑩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陳恩正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君
被 告 朱裕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