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871號
TCEV,104,中簡,1871,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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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駐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儷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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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駐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