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駐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儷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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