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李俊良
被 告 日月新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民
訴訟代理人 鍾月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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