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包聖連
被 告 賴清火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簡
上附民字第5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4年7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