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樂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公司登記資料。
二、經被保險人簽名之理賠文件或代位求償同意書。三、請求金額66679元中之工資與零件各為多少?(依估價單所 載,總金額為66879元,與原告前開請求金額不符;估價單 所載之工資與零件合計,亦與原告之66679元不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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