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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再簡字,103年度,9號
TCEV,103,中再簡,9,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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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再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芮蓁
訴訟代理人 童鳳子
被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
國103年7月9日103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收 受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正本,該判決於103 年8月20日確定,再審原告於103年9月16日向原審具狀陳稱 並未收到判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是 以再審原告於103年9月23日就該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再審原告知悉判決起算,並未逾30 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審曾向本院執行處調閱102年度司執字第 107811號執行卷宗,該執行卷宗所附再審原告於103年4月3 日陳報狀業已載明,再審原告之送達住址為台北郵政信箱第 101-68號信箱;再者,該執行案件於103年5月26寄送分配表 予債權人,函文亦明列再審原告之送達地址為台北郵政信箱 第101-68號信箱,又該執行案件所列併案債權人即滙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公司),與本件再審被告 之送達代達代收人均為劉沛慈,聯絡電話亦同,可見再審被 告明知再審原告之住居所卻故意不通知,為此提起再審之訴 等語。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
三、再審被告抗辯:再審原告戶籍設於台中市○○區○○○街00 號7樓之3,應認再審原告主觀上有久住之意思,方遷入上述 地址,再審被告基於對戶籍登記公文之信賴,申請戶籍謄本 後,向法院陳報再審原告之戶籍地址,再審被告並無明知再 審原告住居所,而指為不明之情形,倘再審原告認為再審被 告知悉其更改送達地址,再審原告自應就此事由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審為請求清償債務之訴訟,何需向鈞院民事執行處 洋股調閱卷宗,再審原告於103年4月3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 洋股申請更改送達地址,再審被告何以知悉,應由再審原告 提出具體相關證據,而非主觀之空口泛言等語。並聲明:再 審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明知其送達地址為台北郵政信箱 第101-68號信箱,卻未告知原審法院,具有再審事由等語。 按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涉訟者,得以再 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7811號執 行案件債權人滙誠公司與再審被告公司係分屬不同之法人, 再審被告公司並非上開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再審原告於上開 執行案件提出更改地址陳報狀(103年4月3日)或本院民事 執行處103年5月26日函文及分配表均未通知再審被告公司, 難認再審被告明知再審原告之送達地址。再查,送達代收人 僅有代受送達之權限,並無為其他訴訟行為之權限,滙誠公 司與再審被告公司之送達代收人劉沛慈,並未受滙誠公司或 再審被告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即難知悉上開執行案件或 原審案件之內容,再審原告以滙誠公司與再審被告公司之送 達代收人均為劉沛慈為由,據此主張再審被告明知再審原告 居所云云,自無可採。復查,本院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 聲請假扣押裁定乙案,固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執字第 107811號執行卷宗,惟該聲請假扣押案件並無開庭,本院亦 未交付再審被告閱覽上開執行卷宗,原審(本院103年度中 簡第1156號案件)則未調閱或提示上開執行卷宗予再審被告 ,再審被告當無從知悉上開執行卷宗之資料,再審原告主張 再審被告於原審調閱之執行卷宗可得知悉其送達地址云云, 洵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被告並無知悉再審原告之住居所,卻指為所 在不明而訴訟之情事,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再審原因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即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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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