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68號
CPEV,104,竹東簡,68,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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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牛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伍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1,728 元,嗣於言詞辯論程 序,原告具狀並以言詞變更為:被告應給付120,958 元(見 本院卷第22、3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分別於民國103 年11月、12月間竊取訴外人謝佳玲、彭 梓璇向原告申辦之信用卡,又基於同一偽造文書之犯意,持 上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該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 消費之財物與被告,使原告受有損害,共計120,958 元(計 算式:47,600+14,729+836+3,000+105+3,580+876+4,980+43 ,200+1,098+954=120,958)。上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 度上訴字第2849號判決確定在案。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958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




本案有諸多疑點,且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其有上開犯罪事 實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 5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49 號刑事 判決及裁定(均影本)附卷可稽,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確定, 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9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未提出佐 證,是難採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被 告涉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罪,業經判 決有罪確定,原告受有120,958 元等損害(計算式:47,600 +14,729+836+3,000+105+3,580+876+4,980+43,200+1,098+9 54=120,958),亦經刑事判決認定明確。 ㈣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核與催告有 同一效力。本件被告於103年11月25 日收受支付命令狀,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本件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為103 年11 月26日。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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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