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陳信雄
債 務 人 陳贊生
債 務 人 陳關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分
別給付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台幣(
下同)柒拾伍萬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柒拾伍萬元按每日千分之2
計算之違約金,並分別賠償督促程序費用貳佰伍拾元。(註
:債權人雖前於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3號事件,就同一原
因事實請求前開利息及違約金,惟債權人嗣已於104年7月13
日撤回該事件之聲請,是債權人復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准,附此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