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8號
KMDV,104,司促,698,2015070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王玉娟
債 務 人 陳關鸞
債 務 人 陳贊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自民國10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新台幣(下同)
  壹仟叁佰萬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