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王玉娟
債 務 人 陳關鸞
債 務 人 陳贊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自民國10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新台幣(下同)
壹仟叁佰萬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