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4年度,102號
CCEV,104,潮簡,102,2015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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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佩蓁即陳張瓊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當事人依法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未 繳納,其上訴不合法,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簡易程序提起上訴亦 在準用之列,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 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5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6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潮州簡易庭 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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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