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號原 告 陳瑞能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鄭伊鈞律師被 告 陳文章訴訟代理人 鄭明雄被 告 陳達科 陳文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陶被 告 陳安朝 陳啓明 陳啓鐘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秀玉被 告 陳瑞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女被 告 陳瑞賢 陳輝良 陳金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福泰被 告 陳復來 陳振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被 告 陳富元 陳姿俐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姿均被 告 陳順雄(陳瑞贊之繼承人) 陳榮宏(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漢文(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明智(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蔡金(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正(陳文進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林秀花被 告 陳順鐿(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榮(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民(陳文進之繼承人)告知訴訟人 倪周城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被告知訴訟人亦應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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