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2年度,3號
CCEV,102,潮簡,3,2015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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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瑞能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雄
被   告 陳達科
      陳文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陶
被   告 陳安朝
      陳啓明
      陳啓鐘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秀玉
被   告 陳瑞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女
被   告 陳瑞賢
      陳輝良
      陳金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福泰
被   告 陳復來
      陳振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陳富元
      陳姿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人     陳姿均
被   告 陳順雄(陳瑞贊之繼承人)
      陳榮宏(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漢文(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明智(陳進興之繼承人)
      陳蔡金(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正(陳文進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林秀花
被   告 陳順鐿(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榮(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順民(陳文進之繼承人)
告知訴訟人 倪周城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被告知訴訟人亦應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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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