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2號
反訴原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根
複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阿發、王志賢間給付票款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84,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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