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建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中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林欽隆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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