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98號
TYEV,104,桃補,298,201507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劉明柱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被   告 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雨屏
被   告 吳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 萬2,23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