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151號
SYEV,104,營簡,151,201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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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坤煌
被   告 蔡木盛
      蔡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4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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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