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4年度,84號
SYEV,104,營小,84,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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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添花
複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陳美樺
被   告 陳振山
被   告 曾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4年7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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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