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4年度,40號
SYEV,104,營小,40,2015071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港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劉漢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