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4年度,111號
SYEV,104,營小,111,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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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吳儒謙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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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