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李林素珠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莊幼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6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