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嘉男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嘉均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陳淑樺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被 告 成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平
訴訟代理人 林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 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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