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賀程
兼
法定代理人 侯玉華
張峻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桾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4,92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