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294號
PCEV,104,板簡,1294,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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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林良柱
      葉永昇
      林美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煌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6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依被告三人與原告前手即債權讓與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7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 爭執訴訟,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即債權受讓人自需受上開契約書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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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