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258號
PCEV,104,板簡,1258,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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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薛淑姿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3,014元,應
  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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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