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林韋丞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小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沈小妹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