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全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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