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錚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 日以裁定命 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 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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