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670號
PCEV,104,板小,1670,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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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盛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3,9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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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