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605號
PCEV,104,板小,1605,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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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佩芳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0,626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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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