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賴水賢
訴訟代理人 賴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返還互助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2,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3年7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