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正隆天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清
訴訟代理人 張遠銘
被 告 許汝明
何金陵
蘇詩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