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158號
PCEV,104,板小,1158,2015071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   告 郭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15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