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077號
PCEV,104,板小,1077,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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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07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寰
      魏嘉慶
被   告 曾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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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