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鄭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勞動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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