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張琪珮
被 告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肆佰柒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提出
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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