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030號
反訴原 告 方天中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游任中
上列反訴原告於原告與被告黃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2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方天中並非本件被告(民事起訴狀參照),揆 諸首開規定,其提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