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登記等上訴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961號
TPSV,104,台聲,961,20150723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龔瓊瑤
      林侑潔
      林伶潔
      林書緯
      林峻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等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
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杜福來(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之法定代理人杜宗惠業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死亡,迄未選任管理人,伊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為免訴訟久延造成損害,乃依法為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有判決正本及戶籍謄本各一紙附卷足稽,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選任相對人原訴訟代理人謝允正律師於原審所陳之監察人杜福來(見原審卷㈣四四頁反面)為其特別代理人。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