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七號聲 請 人 方世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仲正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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