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09號
PTDV,90,訴,109,2001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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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耑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璋
  (送達代收人 蔡宏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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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耑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