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404號
TPSV,104,台上,1404,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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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張惟傑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赫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
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netfmf97】帳號(下稱系爭遊戲帳號)加入被上訴人所經營之【AION永恆紀元】線上遊戲(下稱系爭線上遊戲)會員,遊戲角色名稱:八星一體的大奶妹柑仔,所屬伺服器:艾瑞爾,職業:治癒星,稱號:手工藝達人,種族:天族,軍團:角頭與流氓的皇家海灘(下稱系爭角色),並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繳納九十天之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六十三元即儲值一千二百二十五點遊戲點數予被上訴人。同年八月五日,被上訴人未經專業查證即認定伊有使用外掛程式,違反系爭遊戲規則,將系爭遊戲帳號鎖住,拒絕伊登入進行遊戲,並將系爭角色公告於系爭線上遊戲【罪惡之塔】版網頁中記載「罪惡之塔鎖定名單僅列入『使用非官方提供程式或外掛程式』之項目,其餘違反遊戲規則的鎖定原因則不包含在此」文字(下稱系爭公告文字)項下,致伊尚有七十九天之儲值點數餘額無法使用,且系爭線上遊戲之網路社群成員得自由上網觀覽,對伊所使用之系爭角色產生負面評價,足以貶損伊在同一網路社群中之身分表徵,使伊之名譽受損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系爭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七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求為命被上訴人應回復上訴人於其所經營系爭線上遊戲之系爭遊戲帳號七十九天之使用權;被上訴人應連續五日於其官方網頁上方(http://aion.plaync.com.tw/)刊登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向伊註冊系爭遊戲帳號後,違反系爭合約使用外掛程式,加速系爭角色之移動速度,以取得競爭優勢地位,經其他參與系爭線上遊戲玩家利用遊戲程式錄影存證,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向伊提出檢舉,經檢視錄影畫面後,發現系爭



角色當時之移動速度確已超過遊戲設定之速度甚多,顯有使用外掛程式竄改客戶端程式之情形,對遊戲之公平性造成重大影響,伊於同年八月五日依系爭合約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終止契約,將上訴人之系爭遊戲帳號鎖定;系爭公告文字項下僅記載系爭角色名稱,並未公佈上訴人姓名,第三人亦無從自系爭角色知悉,並無減損上訴人之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以系爭角色進行系爭線上遊戲時,有使用外掛程式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他參與系爭線上遊戲玩家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檢舉之錄影光碟(下稱檢舉光碟)為證,上訴人對於檢舉光碟之形式真正亦不爭執。原審將該檢舉光碟送請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台北市電腦公會)鑑定,經該公會依營運中之系爭線上遊戲所設定環境,透過多次對遊戲角色之操作,取平均值做為對比速度值,並採「1.操作方式:設定一組與『系爭角色』基本設定、裝備相同的測試角色『電腦測試員三』(下稱測試角色),透過在每個測試點實際操作『測試角色』各十次,觀察在正常遊戲設定值下,同樣區域環境中各點移動所需時間,取其平均值作為遊戲原始設定上限。2.時間記錄:『系爭角色』所在區域(德雷得其安),開放時間每次四十分鐘,進入該區域後,遊戲畫面右上角將顯示倒數的剩餘開放時間。以『測試角色』進入後所顯示之倒數開放時間進行紀錄,進而觀察移動所需時間。3.裝備技能對照:…為使鑑定結果一致,鑑定過程中『測試角色』所使用裝備技能與『系爭角色』於錄影畫面檔案中顯示之裝備技能相同」之方式進行鑑定,結論為:「…在所提供錄影畫面檔案及裝備技能相同的設定條件下,每一個測試點的移動速度,明顯比系爭角色所花費的時間長;每一個測試點移動所需花費的時間跟距離成正比,距離越長所需耗費的秒數越多。錄影畫面檔案顯示,系爭角色在數個不同距離的測試點,所花費的時間相同。這部分,鑑定人測試過程中所設定使用的裝備技能,無法得出相同的結果。綜上,系爭遊戲業者原始設定的速度上限,要藉由預先設定的單一遊戲角色所進行的測試中得出一定上限值有困難,但系爭角色瞬間快速移動的狀態,明顯已超越鑑定人測試的結果,是鑑定人在目前營運之系爭遊戲環境下,每次測試的過程中所無法達到」等語。因系爭線上遊戲既係依被上訴人所設計電腦程式運作之網路遊戲,其各項功能、數值僅能依照系爭線上遊戲程式之設定忠實反應,若非使用外掛程式,應無法出現超出系爭線上遊戲設定之情形,故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以系爭角色進行系爭線上遊戲時有使用外掛程式變更原設定以利遊戲之進行乙節,應屬有據。至被上訴人雖為台北市電腦公會之會員,然該公會並非系爭合約之當事人,其就本件訴訟標的無利害關係,且係受法院囑託鑑定,其所為之上開鑑定意見,難謂



有何偏頗情形;又該公會實際參與上開鑑定者,分別有法律、資訊等學識背景,並具有線上遊戲玩家或線上遊戲契約履行訴訟多年資歷,已具備本件鑑定之專業資格。另本件依上訴人之聲請送請樹德科技大學(下稱樹德大學)鑑定結果,亦認如無檢舉光碟係後製假造及封包傳遞過程錯誤因素情形,系爭角色進行系爭線上遊戲時可能有使用外掛程式。揆諸被上訴人提出之檢舉光碟,係其他參與系爭線上遊戲玩家,就系爭角色於系爭線上遊戲之活動情形,以遊戲程式中錄下遊戲畫面功能所為之錄影,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排除樹德大學鑑定報告認為有「側錄玩家用影片後製假造」造成檢舉光碟中系爭角色異常情況之可能性。又上訴人主張檢舉光碟第九至十一秒、第十四至十七秒、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秒內容顯示系爭角色並未在怪物攻擊射程內,怪物亦未針對系爭角色攻擊而係朝空氣揮舞武器,卻導致系爭角色生命值降低,據以主張檢舉光碟內容有封包傳遞過程錯誤存在;樹德大學亦以檢舉光碟內容顯示「…遊戲中由電腦操控的怪物,則往無人的地方攻擊」情形,作為檢舉光碟內容可能有封包傳遞過程錯誤之論據。惟依檢舉光碟第九至十一秒內容,顯示系爭角色陸續被二至四個怪物包圍、攻擊,第十四至十七秒及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秒內容,亦均顯示系爭角色遭遇多個怪物包圍及攻擊,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檢舉光碟畫面截圖附卷可稽;又參與樹德大學前揭鑑定之陳俊瑋證述:「…如果加速外掛是以移動玩家本身的座標位置(指讓遊戲角色移動至上空安全距離),絕對能避免遊戲中所有怪物之攻擊。如果是平面玩家角色的座標位置平面加速移動,如果剛好移動到怪物可攻擊的範圍仍會遭受攻擊」、「依送鑑定的資料,不能確認(有鑑定結論4.所列各種封包傳遞過程異常情形)」等語,亦難認檢舉光碟內容確有封包傳遞過程錯誤存在之情事。準此,檢舉光碟內容既非後製假造,其錄影內容又無封包傳遞過程錯誤之具體狀況,依樹德大學之鑑定報告,上訴人使用系爭角色移動速度超越系爭線上遊戲設定情形,可能係使用外掛程式所造成。況陳俊瑋於原審亦證稱:「我今日的意見,真意也是沒有辦法百分之百排除使用外掛」等語,故上訴人援引樹德大學之鑑定報告及證人陳俊瑋之證述,主張其並未使用外掛程式云云,不足採信。綜上,兩造於系爭合約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上訴人有以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且上訴人如有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時,被上訴人有權將系爭角色公告於系爭公告項下,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因而將上訴人使用之系爭遊戲帳號鎖住,拒絕其登入帳號進行遊戲,並將上訴人所使用之系爭角色公告於系爭公告項下,自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七條約定,



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其於系爭線上遊戲之使用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於其官網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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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