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317號
TPSV,104,台上,1317,20150716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七號
上 訴 人 莊士轉
      李光田
      郭鴻儒
      朱正利
      李清標
      謝禾昇
      王文宗
      李水文
      翁順利
      邱福進
      王三紘
      侯振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尚德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陳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
○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按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財團法人董事行為為無效,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形成之訴,董事會之決議為董事之行為,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自得為此項訴訟適格之原告,以決議行為之董事為被告,提起宣告該董事決議行為為無效之訴,為具公益性質之形成之訴。又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慈濟宮(下稱慈濟宮)董事會置總幹事一人,總幹事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任免之,慈濟宮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甚明。查被上訴人為慈濟宮之董事兼董事長,上訴人均為董事,慈濟宮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三人,上訴人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三日慈濟宮第十一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所為聘任李育全為總幹事之決議行為,並未經被上訴人依慈濟宮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提名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請求宣告上訴人於上開會議所為聘任李育全為總幹事之決議行為無效,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等情。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具狀起訴載稱:「被告等人(指上訴人)在未經原告(指被上訴人)提名下決議續聘李育全為總幹事,決議之行為顯然違背慈濟宮捐助章程規定,而得聲請宣告其贊成之行為無效,……爰依民法第六十四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迭稱:「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語(見第一審卷五至九、七七頁)。嗣於原審更審前陳稱:伊係以民法第六十四條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宣告上訴人違背捐助章程之決議行為無效;復於原審明確表明伊係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法院宣告系爭會議上訴人所為聘任李育全為總幹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情(見原審上字卷七八頁、上更㈠字卷一一○頁、一四九及一五七頁)。被上訴人既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提起形成之訴,而對上訴人為訟爭請求,要無當事人不適格之可言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