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
上 訴 人 李嬋娟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魏辰州律師
被 上訴 人 史重騰(原名史重生)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曾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
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
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就伊所有門牌號碼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房屋第一、三至六樓(下稱系爭房屋)訂定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前三個月不收租金。被上訴人承租後積欠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止之租金共一百二十萬元,經伊限期催討迄未清償,伊已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被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惟被上訴人仍繼續占有系爭房屋迄一○一年七月四日執行法院執行點交之日,總計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四日止,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獲有相當租金之利益為二百零七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致伊受有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二百零七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及自一○一年七月五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遷讓系爭房屋及給付租金一百二十萬元本息部分,業獲勝訴判決確定,該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又上訴人起訴時係請求被上訴人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十萬元,嗣於原審更審時變更為如上述之聲明)。
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租約是否合法終止,始終有爭執,且於最高法院判決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確定前,伊岳母即芒果旅店企業社負責人李園妹仍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至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期間,代伊給付每月租金十萬元予上訴人,經上訴人全數受領;況上訴人嗣於同年月十九日已實質占有系爭房屋,伊並未受有何不當之利益,上訴人亦未受有二百零七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兩造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所訂立之系爭租約因被上訴人積欠二個月以上租金而由上訴人合法終止,且被上訴人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亦經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六號調查筆錄(下稱系爭調查筆錄)記載:「雙方表示於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債權人(指上訴人)已取回房屋之占有,同意計息至該日」及上訴人一○一年六月一日寄送被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內載:「……如貴端(指被上訴人)欲搬遷前開房屋內之物品,應先由雙方就搬遷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先行確認無誤,待簽立協議書並公證後,約定適當之時間為之……」等語,參以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係供經營旅店之用,雙方訴訟中就店內冷氣鍋爐歸屬爭執不休等情,堪認上訴人於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已取回系爭房屋之占有,且被上訴人於彼時未立即取回置於系爭房屋內之物品係因雙方就其中權利歸屬有所爭議,需經與上訴人協議確認始得領回,而非無法律上原因占用系爭房屋。又訴外人李園妹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至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期間按月給付上訴人十萬元之事實,有匯款收據可憑,復為上訴人所不爭,而李園妹係代被上訴人為給付,亦有李園妹出具之證明書可據。審諸上訴人於九十九年九月間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迄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確定前,兩造就系爭租約是否合法終止,始終訟爭不休,則不論租約是否合法終止,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至一○一年一月十二日被上訴人占用系爭房屋之期間,上訴人既已受領每月十萬元之代價,上訴人即不得再對被上訴人為不當得利之請求;且本件既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上開已給付之代價,亦無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於占有系爭房屋期間仍繼續給付使用對價,於上訴人實質占有系爭房屋後則因與上訴人協議而未搬離在屋內之物品,亦難認與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相合。從而,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如上述所聲明,洵屬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將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上訴人另指原判決第二○頁將被上訴人占用房屋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之截止日一○一年七月四日記載為同年月六日,理由矛盾云云,然此顯屬筆誤,尚與判決理由矛盾之情形有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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