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221號
TPSV,104,台上,1221,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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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鴻圖
訴 訟代理 人 曾信嘉律師
被 上訴 人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陳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民
專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係證書號第一一七○二六號「球閥之球塞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止。被上訴人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公司)未經伊同意或授權,自一○○年一月一日起生產之球塞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製造方法(下稱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下稱系爭第一請求項)權利範圍而侵害伊之方法專利;被上訴人王仁相係昌益公司之負責人,應與昌益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爰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第一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伊生產系爭產品之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權利範圍;上訴人本件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系爭專利原係訴外人黃鴻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准予專利審定公告,專利權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止,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黃鴻昌於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將系爭專利讓與上訴人,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智財局於一○二年一月二日准為讓與登記。系爭專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更正後之請求項共三項,第一請求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第一請求項為:「一種球閥之球塞製造方法,其係將一圓形管材以衝模方



式,直接衝製成一個兩側具圓形開孔之球殼體,且於球殼體周面衝製出供閥桿卡制之卡掣槽,接著將一外徑相等於開孔口徑且長度相等於球塞流道長度之圓形中管,焊結固定於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再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修整處理後,製構成一種內部中空之球塞構造者;其特徵在於:其中的管材口徑相等於球塞的外徑,且長度為球塞流道長度的1.1 倍者。」,技術特徵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之要件A、B、C、D、E、F,相關圖式則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昌益公司所製造,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比對系爭方法與系爭第一請求項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就要件A、B、C、E部分,系爭方法可讀取系爭第一請求項之文義。就要件D部分,系爭專利為:「接著將一外徑相等於開孔口徑且長度相等於球塞流道長度之圓形中管,焊結固定於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惟系爭方法並無中空圓管,不可能在該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有中空圓管焊結固定步驟,故系爭方法無法讀取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之文義。就要件F部分,系爭專利為:「其特徵在於:其中的管材口徑相等於球塞的外徑,且長度為球塞流道長度的 1.1倍者」,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⑷」記載「…首先係選取一規格型態適當之圓形管材(1),該圓形管材(1)可以為不銹鋼管或銅管等金屬管材,其口徑與管長可以因應材質及厚度的不同而略加調整,只要可以讓管材(1)衝壓成兩側具圓形開孔 (12)之球殼體(10)即可,一般我們取的管材(1) 口徑約相等於球塞的外徑,且管材 (1)的長度約為球塞流道長度的1.1 倍;」,可知系爭專利之管材係原材直接衝壓成球塞,管材無須經擴管前處理後再將調整口徑後之管材衝壓成球塞。系爭第一請求項已揭示「…將一圓形管材以衝模方式,直接衝製成一個兩側具圓形開孔之球殼體…再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修整處理後,製構成一種內部中空之球塞構造者」,故系爭專利須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之後處理,方能完成球塞,其球塞流道長度應為經後處理過之球塞流道長度,而非指球塞粗胚流道長度;且球塞粗胚表面粗糙度及真圓度因素之影響,會產生尺寸極大誤差,不可能以球塞粗胚來量測流道長度。故系爭專利之球塞流道長度應指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處理後之球塞流道長度。系爭第一請求項揭示:「…將一圓形管材以衝模方式,直接衝製成一個兩側具圓形開孔之球殼體…再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修整處理後,製構成一種內部中空之球塞構造者」,足見該請求項之文義已明確界定該球塞須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之後處理始能完成,故系爭專利之球塞流道長度,應指經過真圓度矯正及表面磨光處理後之球塞流道長度。另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全文,未見有管材長度為擴管後之長度,及球塞流道長度為成型毛胚的流道長度之技術



內容,上訴人主張依申請(專利)範圍文義,球塞應指成型後之球塞毛胚云云,委無足採。系爭方法係「圓形管材直徑60.5mm,球塞外徑66mm」,為兩造所不爭。比照系爭專利之原材長度,則系爭方法之管材長度應為64mm;比照系爭專利之球塞流道長度,系爭方法之球塞流道長度應為51.4mm;則系爭方法「圓形管材直徑60.5mm,長度64mm,球塞外徑66mm,球塞流道長度51.4mm」,其管材長度應為球塞流道長度之1.25倍,無法讀取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F之文義。綜上,系爭方法可讀取系爭專利第一請求項要件A、B、C、E之文義,惟無法讀取要件D、F之文義,故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之文義範圍。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其技術手段及效果在於運用圓形中管,焊結固定於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當水流流過兩側具圓形開孔之球殼體時,該圓形中管具有導引水流之作用,且藉由設置圓形中管,使球閥之球塞流道口徑一致,可避免產生紊流而干擾水流通過,具有水流穩定、球閥使用壽命長之效果。系爭第一請求項已揭示「…接著將…圓形中管,焊結固定於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此技術特徵即為系爭第一請求項限定之技術特徵。系爭方法之要件D,因無中空圓管,自無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中焊結固定圓形中管。因系爭方法無中空圓管,當水流流過兩側具圓形開孔之球殼體時,不具導引水流之作用,且球塞流道內空間不固定,產生紊流而干擾水流通過,容易造成球閥損壞。比較系爭方法要件D之技術內容與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之技術特徵,兩者所採之技術手段不同,所達成功能不同,產生結果均不同,系爭方法要件D之技術內容,與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之技術特徵實質不相同,並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之均等範圍。比較系爭方法要件F(「圓形管材衝壓成球殼體,管材長度為球塞流道長度1.25倍」),與系爭第一請求項之要件F(「圓形管材衝壓成球殼體,管材長度為球塞流道長度1.1 倍」)結果,系爭方法要件F與系爭第一請求項之差異,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兩者技術手段應視為實質相同。且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之功能同為「圓形管材衝壓製成一球殼體」,並均產生「製造簡便快速且加工品質優良」之結果;系爭方法要件F與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F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而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F之均等範圍。綜上,系爭方法要件F雖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F之均等範圍,惟系爭方法要件D則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要件D之均等範圍。系爭第一請求項之構成要件並未完全對應於系爭方法中,故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之範圍。專利侵權比對係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就該請求項中之所有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逐一比對,且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所記載內容係一整體之技術手段,不



論元件、成分或步驟如何拆解或組合,不得省略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因系爭方法缺少中空圓管,無法讀取系爭第一請求項中「接著將一外徑相等於開孔口徑且長度相等於球塞流道長度之圓形中管,焊結固定於球殼體兩側的圓形開孔間」之文義,且系爭方法與系爭第一請求項相較,其技術手段、功能與結果均實質不相同,而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均等範圍。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十月一日、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分別出具之專利異同鑑定報告、專利權侵害鑑定報告謂:系爭方法雖無中管之技術要件,實質上仍均等於系爭專利云云,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又侵害方法專利之判斷,在於被上訴人使用「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鑑定報告,雖謂被上訴人製造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產品」特徵相同,且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產品設計圖」之特徵相同,惟就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則未說明,所為之鑑定報告亦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第一請求項之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被上訴人自無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可言。從而,上訴人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洵非有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予審究之意見。因而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贅述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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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