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沈國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第一
審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九四八號,聲請案號: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四八0號),認為違背法令
,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意旨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甚明。再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受刑人沈國基基於幫助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一00年十二月下旬至一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前某日,提供其高雄市○○區○○巷○○號住家內雜物間及住家附近果園內之工寮予製毒行為人放置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品及設備(工寮及雜物間內扣得物品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並幫忙搬運存放,且在果園內將工寮四周以帆布圍起,與雜物間、住處庭院等處,作為製毒行為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製毒行為人並於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間至上址停留五、六日,在工寮內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先驅原料麻黃,經滷化、氫化、純化生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將成品運離至不詳地點,而殘留部分製造第二級毒品原料麻黃粉末及混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麻黃之粉末各一包在該處。經警查扣製毒行為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一、二所示化學品與設備,包括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殘留麻黃及氯麻黃成分之白色粉末一包,及其製造完成後所餘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混合含麻黃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粉
末一包(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為一三.二三公克)。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號、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二九九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查附表二編號八之白色粉末驗出第四級毒品麻黃、氯麻黃成分、附表二編號九之黃色粉末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附表二編號三五之脫水機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其餘如附表二編號一一塑膠桶內殘留褐色乾漬、附表二編號四五之高壓反應器,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二編號一二塑膠桶內殘留褐色晶體、附表一編號一四之塑膠勺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附表二編號四一之玻璃量筒,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刑鑑字第一0一0一三八五二三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物品同時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假麻黃、麻黃成分,可見本件係以麻黃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非單純製造第四級毒品;附表一編號七、附表二編號四五、四八之高壓反應器、附表二編號四四之側孔燒瓶、附表二編號四七之氫氣鋼瓶、附表二編號三一之石蕊試紙,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氫化過程使用之器械設備;附表二編號六、七之鹽酸、硝酸、附表一、二編號三之氫氧化鈉、附表二編號四之硫酸鋇、附表一、二編號一之醋酸鈉,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氫化、純化過程所須之化學藥劑;附表二編號四二、四六之瓦斯爐、爐具、附表一、二編號二之精鹽(氯化鈉為鹽主要成分),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過程中所需之化學物品及加熱設備。附表一編號一七之冰櫃,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過程中所需之低溫結晶設備;附表二編號五之活性炭,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常用之純化脫色化學物品;附表二所示金屬鍋、濾紙、陶瓷漏斗、真空幫浦、側孔燒瓶等設備及鹽酸、硝酸(強酸)、氫氧化納、氯化鈉(氯化鈉為鹽主要成分)等試劑可作為純化階段所需之設備及化學品,是本案除查獲滷化階段所需使用之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含有氯麻黃成分之麻黃粉末外,氫化階段所需使用之附表二編號四五之高壓反應器、純化階段所需使用之附表二編號三五之脫水機既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九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一包,可認所製造出之客體,已達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且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號判決所認定(詳該判決理由乙、二、㈢)。是本件扣案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不僅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滷化、氫化、純化過程所需器械設備及化學藥劑,且業已完成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行為,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乃原判決竟以該扣案物雖係違禁物,惟受刑人僅係幫助不詳姓名年籍之製毒行為人共同為製造毒品犯行,並非該部分犯罪之共同正犯,而上開扣案物品雖屬違禁物,另扣得之化學品及設備等物(如一0一年度南大贓字第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亦均非受刑人所有,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為由,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顯然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又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倘該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向無疑義,因疏失致未遵守者,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性,即不屬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准許。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所指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其適例。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沈國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經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日,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一二、三二一二八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已記載,扣案之物品〈按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及器具〉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論被告以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於理由中敘明「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即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毋庸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僅係幫助不詳姓名年籍之製毒行為人共同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非該部分犯罪之共同正犯,且附表一、二〈按即非常上訴書所述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化學品、設備等物,亦均非被告所有,揆諸前述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併此指明。」等語,見第一審判決第一四、一五頁)。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號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理由中亦敘明同上第一審判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不予宣告銷燬或沒收所為論述,見第二審判決第二一頁)。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由本院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一號判決,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確定。則被告既經第二審判決諭知「有罪」即有「主刑」確定,且本件違禁物沒收部分,既經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予以裁判,並無由檢察官另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倘認有非常上訴意旨所指未就扣案「違禁物」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亦應對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非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四年三月五日一0四年度聲字第九四八號確定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所持理由係同於第二審判決所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意旨(見原確定裁定第二頁),雖不無疏誤,然駁回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結論並無不同,尚非不利於被告,且就法律見解而言,既欠缺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性,依首揭說明,即難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而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應認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V
附表一:工寮內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
├──┼──────┼─────────────┴───┤
│ │化 學 品│ │
├──┼──────┼─────────────┬───┤
│1 │醋酸鈉 │5 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醋酸鈉。符合(假)麻黃氫│ │
│ │ │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 │
│ │ │原料。(現場編號1、9-3) │ │
├──┼──────┼─────────────┼───┤
│2 │精鹽 │1 包。符合(假)麻黃純化階│ │
│ │ │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
│ │ │(現場編號2-2) │ │
├──┼──────┼─────────────┼───┤
│3 │氫氧化鈉 │48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氫氧化鈉。符合(假)麻黃│ │
│ │ │氫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 │
│ │ │工原料。(現場編號3、9-1、│ │
│ │ │9-2) │ │
├──┼──────┼─────────────┴───┤
│ │設 備│ │
├──┼──────┼─────────────┬───┤
│4 │陶瓷漏斗 │1 個(現場編號2-1) │ │
├──┼──────┼─────────────┼───┤
│5 │玻璃量筒 │1 個(現場編號2-3) │ │
├──┼──────┼─────────────┼───┤
│6 │滴管 │5 個(現場編號2-4 至2-8 )│ │
│ │ │ │ │
├──┼──────┼─────────────┼───┤
│7 │高壓反應器 │1 個。符合(假)麻黃氫化 │ │
│ │ │階段所需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
│ │ │(現場編號4、5 )。 │ │
├──┼──────┼─────────────┼───┤
│8 │水質檢測計 │1 個(現場編號4-1) │ │
├──┼──────┼─────────────┼───┤
│9 │金屬鍋 │現場編號6 │ │
├──┼──────┼─────────────┼───┤
│10 │塑膠盆及塑膠│現場編號7-1至7-10 │ │
│ │蓋 │ │ │
├──┼──────┼─────────────┼───┤
│11 │白色塑膠畚箕│2 個(現場編號7-12、7-13)│ │
├──┼──────┼─────────────┼───┤
│12 │藍色塑膠刮刀│2 個(現場編號7-14、7-15)│ │
│ │ │ │ │
├──┼──────┼─────────────┼───┤
│13 │藍色塑膠鏟子│1 個(現場編號7-16) │ │
├──┼──────┼─────────────┼───┤
│14 │塑膠勺子 │1 個(現場編號7-17,內留黃│ │
│ │ │色不明黏稠物)檢出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毒品先驅原│ │
│ │ │料麻黃、假麻黃成分。 │ │
├──┼──────┼─────────────┼───┤
│15 │真空幫浦 │1 個(現場編號8) │ │
├──┼──────┼─────────────┼───┤
│16 │橘色塑膠桶 │1 個(現場編號10) │ │
├──┼──────┼─────────────┼───┤
│17 │冰櫃 │1 個(現場編號12)符合(假)│ │
│ │ │麻黃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 │
│ │ │備及化工原料。 │ │
└──┴──────┴─────────────┴───┘
附表二:雜物間內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
├──┼──────┼─────────────┴───┤
│ │化 學 品│ │
├──┼──────┼─────────────┬───┤
│1 │醋酸鈉 │2 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醋酸鈉。符合(假)麻黃氫│ │
│ │ │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 │
│ │ │原料。(現場編號25-1、29-1│ │
│ │ │) │ │
├──┼──────┼─────────────┼───┤
│2 │精鹽 │1 包。符合(假)麻黃純化│ │
│ │ │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 │
│ │ │料(現場編號20-3) │ │
├──┼──────┼─────────────┼───┤
│3 │氫氧化鈉 │4 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氫氧化鈉。符合(假)麻黃│ │
│ │ │氫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 │
│ │ │工原料。(現場編號14-36 、│ │
│ │ │25-4 、29-2) │ │
├──┼──────┼─────────────┼───┤
│4 │硫酸鋇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鋇│ │
│ │ │(現場編號29-3)符合(假)麻│ │
│ │ │黃氫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 │
│ │ │及化工原料。 │ │
├──┼──────┼─────────────┼───┤
│5 │活性炭 │5 包(現場編號 13-6、13-7 │ │
│ │ │、14 -1、25-2、31符合(假 │ │
│ │ │)麻黃氫化階段所需之各項│ │
│ │ │設備及化工原料。 │ │
├──┼──────┼─────────────┼───┤
│6 │鹽酸 │2 罐(現場編號15-1、25-3)│ │
│ │ │符合(假)麻黃氫化階段所│ │
│ │ │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 │
├──┼──────┼─────────────┼───┤
│7 │硝酸 │2 罐(現場編號15-2、15-3)│ │
│ │ │。符合(假)麻黃氫化階段│ │
│ │ │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
├──┼──────┼─────────────┼───┤
│8 │白色粉末 │1 包(現場編號21-1)檢出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氯麻黃│ │
│ │ │成分。 │ │
├──┼──────┼─────────────┼───┤
│9 │黃色粉末 │1 包(現場編號21-2)檢出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毒品│ │
│ │ │先驅原料麻黃成分。 │ │
├──┼──────┼─────────────┼───┤
│10 │藍色塑膠桶 │1 桶(內裝不明液體,無檢出│ │
│ │ │毒品反應,現場編號22)。 │ │
├──┼──────┼─────────────┼───┤
│11 │塑膠桶(內有│1桶(現場編號23-12)檢出第│ │
│ │殘留褐色乾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2 │塑膠桶(內有│1桶(現場編號24-10)檢出第│ │
│ │殘留褐色晶體│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毒品│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 │
│ │ │分。 │ │
├──┼──────┼─────────────┴───┤
│ │ 設 備│ │
├──┼──────┼─────────────┬───┤
│13 │金屬鍋 │(現場編號20-4、14-6至14-9│ │
│ │ │、21-3、24-11、26-4、30-7 │ │
│ │ │至30-9) │ │
├──┼──────┼─────────────┼───┤
│14 │塑膠盆及塑膠│(現場編號20-5、13-9至 │ │
│ │蓋 │13-10 、23-8) │ │
├──┼──────┼─────────────┼───┤
│15 │白色塑膠刮刀│3個(現場編號14-39、14-40 │ │
│ │ │、24-7) │ │
├──┼──────┼─────────────┼───┤
│16 │真空幫浦 │2個(現場編號16、32) │ │
├──┼──────┼─────────────┼───┤
│17 │塑膠盒 │11個(現場編號13-1至13-4、│ │
│ │ │14-30至14-35、23-1)。 │ │
├──┼──────┼─────────────┼───┤
│18 │燒杯 │6個(現場編號13-5、14-5、 │ │
│ │ │23-2至23-5) │ │
├──┼──────┼─────────────┼───┤
│19 │黃色塑膠盆及│3個(現場編號13-9、13-10、│ │
│ │藍色塑膠盆 │23-8) │ │
├──┼──────┼─────────────┼───┤
│20 │夾鍊袋 │5包(現場編號14-2、14-16、│ │
│ │ │27-1至27-3) │ │
├──┼──────┼─────────────┼───┤
│21 │濾紙 │2 盒(現場編號14-3、14-4)│ │
├──┼──────┼─────────────┼───┤
│22 │電子磅秤 │1個(現場編號14-10) │ │
├──┼──────┼─────────────┼───┤
│23 │N95口罩 │1袋(現場編號14-11) │ │
├──┼──────┼─────────────┼───┤
│24 │塑膠手套、棉│共3包(現場編號14-12、17-3│ │
│ │質手套 │、17-4) │ │
├──┼──────┼─────────────┼───┤
│25 │塑膠量杯 │現場編號14-13至14-15、15-4│ │
│ │ │、24-2至24-5、26-1至26-2 │ │
├──┼──────┼─────────────┼───┤
│26 │網狀濾布 │1個(現場編號14-19) │ │
├──┼──────┼─────────────┼───┤
│27 │不織布口罩 │1袋(現場編號14-20) │ │
├──┼──────┼─────────────┼───┤
│28 │塑膠濾網 │7個(現場編號14-21、14-22 │ │
│ │ │、17-1、23-11 、24-1、24-6│ │
│ │ │、30-3) │ │
├──┼──────┼─────────────┼───┤
│29 │PH試紙 │1盒(現場編號14-23) │ │
├──┼──────┼─────────────┼───┤
│30 │湯匙 │6個(現場編號14-24、14-25 │ │
│ │ │、14-41 至14-43、24-8) │ │
├──┼──────┼─────────────┼───┤
│31 │石蕊試紙 │2盒(現場編號14-26、14-27 │ │
│ │ │) │ │
├──┼──────┼─────────────┼───┤
│32 │金屬鑷子 │2支(現場編號14-28、14-29 │ │
│ │ │) │ │
├──┼──────┼─────────────┼───┤
│33 │刷子 │4支(現場編號14-37、14-38 │ │
│ │ │、17-2、30-6) │ │
├──┼──────┼─────────────┼───┤
│34 │含蓋透明塑膠│2 個(現場編號17-5、21-4)│ │
│ │桶 │ │ │
├──┼──────┼─────────────┼───┤
│35 │脫水機 │1 個(現場編號18)檢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毒品先│ │
│ │ │驅原料麻黃成分。 │ │
├──┼──────┼─────────────┼───┤
│36 │陶瓷漏斗 │1個(現場編號19) │ │
├──┼──────┼─────────────┼───┤
│37 │塑膠棒 │3 支(現場編號20-1、20-2、│ │
│ │ │24-9) │ │
├──┼──────┼─────────────┼───┤
│38 │溫度計 │3 支(現場編號23-6、25-6、│ │
│ │ │30-4) │ │
├──┼──────┼─────────────┼───┤
│39 │玻璃攪拌棒1 │1支(現場編號23-7) │ │
│ │支 │ │ │
├──┼──────┼─────────────┼───┤
│40 │塑膠漏斗 │4支(現場編號23-10、26-3、│ │
│ │ │30-1、30-2) │ │
├──┼──────┼─────────────┼───┤
│41 │玻璃量筒 │1 個(現場編號 25-5)檢出 │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 │
│ │ │成分。 │ │
├──┼──────┼─────────────┼───┤
│42 │瓦斯爐 │1台(現場編號28) │ │
├──┼──────┼─────────────┼───┤
│43 │塑膠管 │1組(現場編號30-5) │ │
├──┼──────┼─────────────┼───┤
│44 │側孔燒瓶 │1個(現場編號33) │ │
├──┼──────┼─────────────┼───┤
│45 │高壓反應器 │1 個(現場編號34)檢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46 │爐具 │1個(現場編號35) │ │
├──┼──────┼─────────────┼───┤
│47 │氫氣鋼瓶 │1個(現場編號36) │ │
├──┼──────┼─────────────┼───┤
│48 │高壓反應器 │1個(現場編號3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