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2261號
TPSM,104,台上,2261,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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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
上 訴 人 廖文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一二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毒
偵字第六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廖文浩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其認定之理由。且量刑輕重,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以第一審已具體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一切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而為所示刑之量定,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上訴人徒以其深感悔悟,並有雙親及女兒需照顧等情,請求從輕量刑之上訴理由,顯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事由,因認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憑以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又應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同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指為違背法令。上訴意旨泛謂所犯係病患性犯罪且兼具被害人,侵害社會法益甚微,應認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云云,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以程序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有如何之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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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